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61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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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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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徐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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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胡克文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福建省金門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
之規定,應由臺灣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
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PCDV-113-司執-204612-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