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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解除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王金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巧君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6

TPSV-114-台聲-107-20250116-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高瑞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建成與被上訴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經本 院選任為李建成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6

TPSV-114-台聲-106-20250116-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萬利菸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16

TPSV-114-台聲-110-20250116-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特留分扣減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祖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祖嘉等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上 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委任律師之酬金,係屬因 訴訟所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此項酬金,應由第三審法 院酌定之。其支給標準,依同法第77條之25第2項規定,由司法 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又此項酬金,係為 計算他造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目的而核定,第三審法院應就他造 應負擔之律師酬金全部斟酌後定之,此觀司法院所定「法院選任 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5條規定:「前條所定 酬金,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之意旨至明 。查聲請人、同造當事人李祖君與相對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 件,相對人前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92號第一 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 )以108年度重家上字第4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相對人提起第三 審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判決廢棄上開判決,發 回高等法院,該院以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1號判決(下稱11 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11號 判決廢棄11號判決關於駁回相對人先位請求分割遺產,暨備位請 求聲請人、李祖君連帶給付遺產價額各十分之一之上訴,及該訴 訟費用部分,發回高等法院,並駁回相對人其他上訴。是前開訴 訟尚未全部終結,本院尚無從就相對人應負擔之律師酬金為全部 斟酌,且律師酬金係按件數核定,不得將訴訟割裂而先行核定部 分之律師酬金。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關其自身已駁回上訴部分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16

TPSV-113-台聲-1184-20250116-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彭采婕等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 間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16

TPSV-114-台聲-96-20250116-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奇義 傅康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傅庸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15

TPSV-114-台聲-83-20250115-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方文祥 張素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國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15

TPSV-113-台聲-1169-20250115-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113年度台上字 第5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15

TPSV-114-台聲-71-20250115-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吳玉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徐子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15

TPSV-113-台聲-1155-20250115-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判決認可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孫中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孫潤本間請求判決認可等事件( 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15

TPSV-114-台聲-80-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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