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繼承人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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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解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李立普律師 何宗霖律師 關 係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解除關係人詹連財律師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 定:(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二)違背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三)有其他重大 事由者,家事事件法第135條定有明文。又財產管理人有正 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 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2、3項及第14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死亡 ,本院前以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認其有無繼承人不明, 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乃 依利害關係人乙○○、丙○○及聲請人之聲請,以112年度司繼 字第2471號裁定選任詹連財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 人在案。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13年6月5 日以112年度家調裁字第90號民事裁定確認第三人丁○○與被 繼承人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故第三人丁○○為被繼承人甲 ○○之繼承人,已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爰聲請本院解任 詹連財律師之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地院112年度家調裁 字第9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2471號卷宗查核無訛。本件被繼承人 甲○○與第三人丁○○有親子關係,既經臺北地院112年度家調 裁字第90號民事裁定認定在案,則詹連財律師擔任被繼承人 甲○○之遺產管理人即無必要,聲請人聲請解任詹連財律師為 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2024-10-08

SLDV-113-司繼-1552-20241008-1

司家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蔡添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蔡添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路00○0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添興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不於期限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添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又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各為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蔡添興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死亡,因 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 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13 年度司繼字第41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 實,並有該案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有處理保管 之責,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7

NTDV-113-司家催-28-20241007-1

司家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周家年律師即被繼承人梁劉定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梁劉定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路00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梁劉定妹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不於期限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梁劉定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又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各為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梁劉定妹於民國111年9月7日死亡,因 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 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12 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 實,並有該案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有處理保管 之責,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家催-19-20241004-1

司家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藍柏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藍柏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藍柏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不於期限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藍柏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又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各為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藍柏隆於民國97年8月10日死亡,因其 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且 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13年 度司繼字第29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並有該案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有處理保管之 責,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家催-2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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