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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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子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肆仟貳佰貳 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TYDV-114-司促-1887-20250224-1

司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賴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4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20,00 0元,到期日113年12月15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TYDV-114-司票-598-20250224-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俞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零壹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TYDV-114-司促-1864-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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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柒仟壹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TYDV-114-司促-1856-20250224-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何進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貳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TYDV-114-司促-1908-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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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育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伍佰肆拾玖 元,及其中柒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TYDV-114-司促-1859-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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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文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零壹佰捌拾 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TYDV-114-司促-1868-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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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毓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伍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TYDV-114-司促-1916-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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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曾建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零伍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TYDV-114-司促-1920-20250224-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葉穎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貳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TYDV-114-司促-1867-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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