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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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曹清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64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楓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徐楓 第一銀行泰山分行 113年10月11日 2,561,967元 PB1087086

2025-03-13

PCDV-114-除-64-202503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徐魏春蘭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徐德福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2695-4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73898-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2574-1 16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4519-9 64

2025-03-13

PCDV-114-除-44-20250313-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2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1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 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 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 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3-ND-0047262-0 股票 1 100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1193-0 股票 1 1000 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7531-6 股票 1 1000 004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7534-1 股票 1 1000 005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314669-4 股票 1 1000 006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314670-0 股票 1 1000 007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448814-2 股票 1 1000 008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483784-1 股票 1 1000 009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505426-0 股票 1 1000 010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5889-5 股票 1 500 01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41620-1 股票 1 125 01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237592-4 股票 1 423 01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391270-0 股票 1 1000

2025-03-13

CTDV-114-除-36-20250313-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蘭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3年7月29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 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影本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 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 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已於同年月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 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代收款專戶 臺南市善化區農會 蘭家瑋 113年6月3日 15,000元 SA2783835

2025-03-13

TNDV-114-除-27-20250313-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易芝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下稱系爭股票),經聲請本院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 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 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 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59983-2 股票 1 1000 002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59984-4 股票 1 1000 003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59985-6 股票 1 1000 004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2849-6 股票 1 480 005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7443-9 股票 1  69

2025-03-12

CTDV-114-除-39-20250312-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慶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 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2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 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月22日提出本件申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584896-6 股票 1 1000

2025-03-11

CTDV-114-除-19-2025031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許銀慈 代 理 人 黃許銀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8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13年10月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月21日提出本件申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9926-3 股票 1 600 002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1946-8 股票 1 240

2025-03-11

CTDV-114-除-16-2025031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楊卿潔 代 理 人 楊曜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2025-03-11

SLDV-114-除-86-2025031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周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84044 1 1 100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91630 8 1 1000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194262 3 1 380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61941 9 1 119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347208 0 1 198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436465 5 1 53 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523533 6 1 247 00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601044 3 1 598 009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668407 0 1 358 010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U0731468 3 1 197 01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801217 6 1 207 01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X0855410 6 1 434 01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90NX0901948 4 1 193

2025-03-11

PCDV-114-除-58-2025031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澤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848889-5 1 140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934639-1 1 6

2025-03-11

MLDV-114-除-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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