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3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被 告 章宸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99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3,207×0.369=19,6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3,207-19,633=33,574
第2年折舊值 33,574×0.369=12,38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3,574-12,389=21,185
第3年折舊值 21,185×0.369=7,81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1,185-7,817=13,368
第4年折舊值 13,368×0.369×(7/12)=2,87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3,368-2,877=10,491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0,491元+工資38,504元=48,995元
TCEV-113-中小-4831-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