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邱至弘
被 告 古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783元,及其中新臺幣4,949元自
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TCEV-114-中小-446-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