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炫凱
具 保 人 王子瑋
被 告 林勝賢
具 保 人 陳威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2
97、25298、25299號、111年度偵字第5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王子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陳威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炫凱、林勝賢前因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並分別由具保人王子瑋、陳威廷各繳
納保證金5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卷附本院110年度偵聲
字第248號刑事裁定〔110年度偵字第25298號偵查卷(下稱偵
㈡卷)第225至226頁)〕、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
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偵㈡卷第233至236頁)、
點名單、訊問筆錄〔110年度偵字第25299號偵查卷(下稱偵㈢
卷)第47至54頁〕、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偵㈢卷第73至75頁)可稽。嗣被告王炫凱、林勝賢於本院審
理中均傳拘無著,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㈠第325頁、
329頁)、送達證書(本院卷㈠第357頁、361至363頁)、拘
票及報告書(本院卷㈡第63至67頁、75至93頁)可憑。經通
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卷㈠第359頁、365頁)
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含實收利
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