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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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張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7元,及其中1,0 27元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55元,及其中3,355元自113年9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 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606元,及其中8,806元自113年9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 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800元,及其中10,000元自113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600元,及其中7,000元自113年9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 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517-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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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修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766元,及自民國 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502-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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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漢樹 債 務 人 丁信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6,663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按農業部規定之利 率1.9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 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 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0%計收違約金;逾 期逾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 309%)加1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 率(3.309%)加110%計收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 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487-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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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秋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42元,及其中①3 7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7% 計算之利息,②25,884元部分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516-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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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5,203元,及其中2 96,524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527-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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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憲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憲忠住彰化縣溪湖鎮,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503-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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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許志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其中15 ,000元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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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盈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8,618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6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499-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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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蔡忠憲 債 務 人 林淑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475元,及自民國 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492-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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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王文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430元,及自 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06,080元,及自114年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3.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507-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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