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仁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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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苑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92,361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3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10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 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 1,200元,以連續三期為限;㈡84,265元,及自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6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300元, 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以連 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2-18

CYDV-114-司促-1123-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傑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6-2025021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張淯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276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9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 300元,第二期新臺幣700元,第三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7

CHDV-114-司促-1607-20250217-1

屏小
屏東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5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王志誠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112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4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5月15日透過LINE BANK APP向原告借款50, 000元,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貸 款帳務明細、交易歷史紀錄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另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利息,高達年息 百分之9.48,而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遠低於該利率,原告 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 然過高,殊非公允,爰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較為適 當。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2025-02-17

PTEV-113-屏小-650-2025021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張鉅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95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 300元,第二期新臺幣700元,第三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37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 ,第二期新臺幣700元,第三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67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 ,第二期新臺幣700元,第三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7

CHDV-114-司促-1608-20250217-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伊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應計收之違約金以連續三 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按逾期 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應計收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計算 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2-17

TPDV-114-司促-1917-2025021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簡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8,356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9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704-20250214-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864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6月2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 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 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期數 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4

SLDV-113-司促-15749-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邱鈺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按 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 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上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2-14

TNDV-114-司促-2688-20250214-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呂義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43,44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7.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㈡82,15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8.4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㈢109,52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㈣42,10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2.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14

MLDV-114-司促-904-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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