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玉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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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珮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珮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珮慈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 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74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5-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坤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坤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坤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53號、第874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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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富仲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營利姦淫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5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5-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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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民松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民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民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4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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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國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5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 字第10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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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智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智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曹智皓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5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 第18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3-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育嶔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5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3 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5-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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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博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博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141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年 度重上更二字第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7-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錫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錫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藍錫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81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6-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美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美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美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2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77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74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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