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字第15號
原 告 施○○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被 告 施○○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結婚,原告與被告
乙○○於110年1月28日兩願離婚。嗣原告於110年11月12日
與訴外人曾○○登記結婚,被告甲○○於000年00月00日出生
,因係原告與被告乙○○婚姻存續中所受胎,依法受婚生之
推定。
(二)原告於000年0月間知悉被告甲○○非其自被告乙○○受胎之親
生子女,因已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基因醫學部鑑定機關作成親子鑑定報告,證明被告甲○○非
被告乙○○之親生子女。
(三)又被告甲○○自出生後,均由訴外人曾○○及曾○○之母親江○○
扶養照顧至今,然因被告甲○○受推定為被告乙○○之婚生女
,除有礙血緣真實發現致被告甲○○無法認祖歸宗外,且對
被告甲○○將來之就學、扶養照護之方式亦有重大影響,為
此請依民法第1062條、第1063條及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
提起本訴。
(四)爰聲明:確認被告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
之婚生子女
二、被告兼甲○○之法定代理人乙○○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又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
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
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
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
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
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規
定參照)。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子鑑定報告
為證,並有本院戶役政資訊網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
憑,被告乙○○兼被告甲○○法定代理人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
請求,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被告甲○○為000年00月00日生,回溯計算其受胎期間,係
在原告與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故依法推定為被告乙
○○之婚生子女;而原告主張於112年5月始知悉被告甲○○非
自被告乙○○受胎之親生子女,而訴外人曾○○與被告甲○○係
於112年5月9日始至醫院鑑定親子關係,此有上開鑑定報
告可稽,是原告主張其係於112年5月始知悉被告甲○○非被
告乙○○之親生子女,尚可採信。而被告兼甲○○之法定代理
人乙○○對此亦未爭執,而原告係於113年7月12日提起本件
否認之訴,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逾民法第1063條第3項
所定之2年除斥期間,應屬適法。又原告主張被告甲○○與
被告乙○○並無實際血緣關係乙節,而與訴外人曾○○有親子
關係,業據提出上開親子鑑定報告,而該報告書記載略謂
:不能排除曾○○與甲○○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指數(CPI
)為6175.50,親子關係概率為99.98%,足認被告甲○○非
自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而與被告乙○○間並無血緣關
係。
(四)綜上所述,本件自被告甲○○出生日回溯計算其受胎期間,
係在原告與被告乙○○之婚姻關係存續中,故被告甲○○依法
被推定為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女,然被告甲○○與被告
乙○○實際上並無血緣關係,則原告於知悉後2年內,本於
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請求確
認被告甲○○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否認子女事件必藉由判決始得還原被告甲○○之真正身分
及與被告乙○○之關係,此實不可歸責於被告2人,被告2人之
應訴,係因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故原告訴請否認子女雖於
法有據,然本件訴訟費用若由被告2人負擔,恐有不公,而
原告亦願意負擔訴訟費用,從而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