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榆紜
陳曼儒
陳緗綸
陳儀德
蔡睿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冬蘭
林慧雯
蘇倍以
黃美娟
張旭騰
游婷雅
曾艷
謝雅鈞
張逸群
施茗鈜
蔡金伶
林鈺錦
楊怡萱
柯乃文
謝羽蓁
李洧緹
蘇意婷
莊書綸
曾家楹
吳芝因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信箱
潘雅惠
徐沁瑈
曾淑靜
黃郁倫
方琬婷
陳惠棣
莊玉琴
葉小萍
謝佩珊
余松青
吳佩芬
林卉蓁
鍾麗梅
吳玲箏
鍾淑惠
林琪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
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按附表二所示之金額連帶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或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計算
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
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64號裁定意旨)。復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前第77條之2第2項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已明定就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
仍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
文。又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
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
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是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被告,如其
中一人已悉數繳納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對於他共同被
告亦發生補正該項欠缺同一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
第90號、7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金字第13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而該判決命上訴人陳榆紜應(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上
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上訴人提起
上訴之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故上訴人陳榆紜之上訴利益為附表一所示之總金額即新臺
幣(下同)71,89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4,830元;
其餘上訴人按附表一所示金額計算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二所示
,各應連帶繳納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連帶繳納上揭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一
編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原判決命應(連帶)給付之上訴人即被告 原判決命應(連帶)給付之本金(新臺幣/元) 1 吳冬蘭 陳榆紜 2,497,500 2 林慧雯 陳榆紜 2,000,000 3 蘇倍以 陳榆紜 1,387,000 4 黃美娟 陳榆紜 2,404,200 5 張旭騰 陳榆紜、 陳曼儒 700,000 6 游婷雅 陳榆紜 1,000,000 7 曾艷 陳榆紜、 陳曼儒 3,290,000 8 謝雅鈞 陳榆紜、 陳曼儒、 陳儀德、 陳緗綸 1,430,000 9 張逸群 陳榆紜 1,079,500 10 施茗鋐 陳榆紜 1,190,000 11 蔡金伶 陳榆紜 4,130,000 12 林鈺錦 陳榆紜 1,584,900 13 楊怡萱 陳榆紜、 陳曼儒 4,512,400 14 柯乃文 陳榆紜、 陳曼儒 500,000 15 謝羽蓁 陳榆紜、 陳曼儒 1,150,000 16 李洧緹 陳榆紜 300,000 17 蘇意婷 陳榆紜 200,200 18 莊書綸 陳榆紜 360,000 19 曾家楹 陳榆紜、 陳曼儒、 涂宏弛 4,772,000 20 吳芝因 陳榆紜 2,532,000 21 潘雅惠 陳榆紜 959,000 22 徐沁瑈 陳榆紜 750,000 23 曾淑靜 陳榆紜、 陳曼儒 1,100,000 24 黃郁倫 陳榆紜 666,500 25 方琬婷 陳榆紜 3,380,000 26 陳惠棣 陳榆紜 5,099,500 27 莊玉琴 陳榆紜 2,100,000 28 葉小萍 陳榆紜 900,000 29 謝佩珊 陳榆紜、 張崇祐、 蔡睿紜 1,869,000 30 余松青 陳榆紜 320,000 31 吳佩芬 陳榆紜、 張崇祐 12,585,500 32 林卉蓁 陳榆紜 1,700,000 33 鍾麗梅 陳榆紜、 蔡睿紜 1,370,000 34 吳玲箏 陳榆紜 1,100,000 35 鍾淑惠 陳榆紜 780,000 36 林琪恩 陳榆紜、 陳儀德 200,000 合計 71,899,200
附表二
上訴人陳榆紜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應連帶繳納之其餘上訴人 其餘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新臺幣/元) 其餘上訴人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 994,830元 蔡睿紜 3,239,000 59,112 陳曼儒 17,454,400 276,222 陳緗綸 1,430,000 27,346 陳儀德 1,630,000 30,856
TCDV-113-金-137-20250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