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自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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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周秀齡(原名周秀羚) 洪嘉成 被 告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 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重附民-71-20241101-1

重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8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周秀齡 洪嘉成 被 告 郭正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 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重附民-99-20241101-1

重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謝榮桂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賴青鵬律師 被 告 譚仁瑋 蕭繼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7、4 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亦有明定,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 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 ,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 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 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經查,本院所受理113年度訴字第57、47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檢察官就原告為被害人之部分,係起訴郭宥 昀、郭正育及李昇峰、張哲瑋、陳耀立、何汕祐、許哲豪、 李彥樟、黃祐亭、柯君蓉、黃少麒為被告,並未起訴譚仁瑋 、蕭繼忠為被告,且經本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譚仁瑋 、蕭繼忠有共同對原告為加重詐欺等犯行,此有該刑事案件 之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可憑。則被告譚仁瑋、蕭繼忠既非原 告被詐欺部分之被告或共犯或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 開說明,原告對被告譚仁瑋、蕭繼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重附民-100-20241101-1

重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楊琇淳 被 告 譚仁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 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重附民-97-2024110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02號 原 告 蕭綵珍 被 告 李昇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 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昇峰被訴對原告蕭綵珍加重詐欺、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 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附民-602-20241101-2

重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黃復全 被 告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 何汕祐 李彥樟 柯君蓉 黃少麒 譚仁瑋 蕭繼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7、4 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宥昀(原名郭文蓮)、何汕祐、李彥樟、柯君蓉、 黃少麒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訴字第57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3年6月5日辯論終結等情 ,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案件 辯論終結後之113年6月13日,始具狀對前揭被告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此有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 是以,原告既係於本案刑事訴訟(113年度訴字第57號)辯 論終結後,始向本院對上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其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上開 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 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附此敘明。 三、另本院所受理113年度訴字第57號、第47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檢察官就原告為被害人之部分,係起訴上開 被告及郭正育、黃祐亭、陳耀立、張哲瑋、許哲豪、李昇峰 、張宇誠為被告,並未起訴譚仁瑋、蕭繼忠為被告,且經本 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譚仁瑋、蕭繼忠有共同對原告為 加重詐欺等犯行,此有該刑事案件之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可 憑。則被告譚仁瑋、蕭繼忠既非原告被詐欺部分之被告或共 犯或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對被告蕭繼忠等人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重附民-72-2024110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8號 原 告 莊瓊惠 被 告 李昇峰 何汕祐 李彥樟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 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附民-1418-20241101-1

重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黃復全 被 告 郭正育 黃祐亭 陳耀立 許哲豪 李昇峰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 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重附民-73-20241101-2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82號 原 告 趙蘇美寶 被 告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宥昀(原名郭文蓮)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7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3年 6月5日辯論終結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係 於上開刑事訴訟案件就被告郭宥昀業已辯論終結後之113年6 月14日(當日係審理其他被告)始當庭以言詞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此有該次審理筆錄在卷足憑。是以,原告既於上 開刑事訴訟案件就被告郭宥昀部分業已辯論終結後,始向本 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訴自非合法, 應以判決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 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附民-1582-2024110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3號 原 告 張壽生 被 告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 吳榮桂 許文綺 何汕祐 李彥樟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 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2024-11-01

PCDM-113-附民-1323-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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