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庭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如附表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8101元 陳庭祥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64781元 陳庭祥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9186元 陳庭祥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陳庭祥於民國113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
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累計1,0
14,135元正未給付,其中998,101元為本金;16,034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庭祥於民國113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
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
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累計3
72,604元正未給付,其中364,781元為本金;7,691元為
利息;1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庭祥於民國113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
245,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
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累計2
32,442元正未給付,其中229,186元為本金;3,256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TPDV-113-司促-17160-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