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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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13

SLEM-113-士交簡-830-20241213-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建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12

SLEM-113-士交簡-896-20241212-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正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8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正義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12

SLEM-113-士交簡-854-20241212-1

士原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交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一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一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12

SLEM-113-士原交簡-94-20241212-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進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進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多次 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2年間經本院以102 年度士交簡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12

SLEM-113-士交簡-880-20241212-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博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博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12

SLEM-113-士交簡-877-20241212-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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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建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多次 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4年間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12

SLEM-113-士交簡-845-20241212-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適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3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適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12

SLEM-113-士交簡-891-20241212-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正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5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正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多次 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5年間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12

SLEM-113-士交簡-858-20241212-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至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8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至炫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2024-12-12

SLEM-113-士交簡-832-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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