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37號
原 告 金任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舜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2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95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3-板簡-3237-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