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賸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賸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賸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
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HM-114-聲保-259-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