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張鉅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95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
300元,第二期新臺幣700元,第三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37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
,第二期新臺幣700元,第三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67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300元
,第二期新臺幣700元,第三期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CHDV-114-司促-1608-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