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陳宥伶
被 告 陳榮芳
陳文芳
陳淼芳
陳鋪芳
陳銀妹
陳秀珍
陳秋富
陳春梅
陳春支
陳春珠
陳翊函
林昌興
林玉招
林萬峻
彭桂梅
張錦泉
張錦豐
張錦成
張圓英
張團珠
張秋英
謝宜君
林筱君
林萬瑋
林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
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
,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設定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
000,00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3,749,09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所擔保之債權額5,000,000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請求之標的 (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12地號土地 134,795 510元 1/5 13,749,090元
MLDV-113-補-2274-2025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