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嘯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3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嘯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嘯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竊取告訴人蘇子峻管領之星-壹號醬鹽蔥雞豚飯2盒,
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
已將竊得之前開物品返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可參(見偵卷第55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教育程
度為專科畢業、無業、離婚、無子女、經濟狀況貧寒之家庭
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5頁調查筆錄詢問欄、本院卷附個人戶
籍資料),暨其行竊之動機、目的係為填補口腹之慾,及其
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竊得之星-壹號醬鹽
蔥雞豚飯2盒均已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
(見偵卷第55頁),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代理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175號
被 告 黃嘯川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00號3樓之1
送達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嘯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23日21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
中市民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蘇子峻所管領貨架上待售之星
-壹號醬鹽蔥雞豚飯2盒(共價值新臺幣190元)藏放隨身塑
膠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當場為蘇子峻發覺失竊後沿路尾
隨黃嘯川,同時報警處理,嗣經警於同日22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巷0號旁查獲,並扣得星-壹號醬鹽蔥雞豚飯2
盒(已發還蘇子峻)。
二、案經蘇子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嘯川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子峻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
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監視器翻拍
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星-壹號醬鹽蔥雞豚飯2盒,已由告訴人蘇子峻領回,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足佐,故不另予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屠 元 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玫
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
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
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TCDM-113-中簡-2418-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