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祥恩
代 理 人 張裕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雇主不同,請
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
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並提出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
入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更生程序前二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同意就11
1年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15,281元之
1.2倍即18,337元,於112年1月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
年度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計算?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8月迄今之必要生
活支出,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費、交通費、
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
文件以佐;或陳報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
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7月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
」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
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
(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
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即收入狀況說明書,有汽車乙輛,請提
出請提出汽車行照、現值估價證明。
九、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查聲請人陳明債權人和潤企業股分有限公司、合迪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擔保聲請人汽、機車之債務,請說明其擔保物剩餘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核。
十、請提出更生方案,並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
權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TYDV-114-消債更-76-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