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19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林育辰
被 告 王思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35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58元,並應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借貸契約書第19條第2項雖載明同意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惟本件
係當事人一造即原告為法人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9條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
是本件非得優先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而認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又被告雖籍設於「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惟經本院就被告有無實際居住上開臺東址而函詢臺東縣
警察局,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復以:本分局派員前往該
址查訪,未發現轄民王思平有居住該處所之情形等情,有回
函及查訪紀錄表2紙在卷可佐;另觀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2
日就原告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所提出
之聲明異議狀,填載住所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號4樓之4」,此與卷附被告於112年7月22日向第三人逗
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逗派公司)申辦逗PAY APP
會員時填載之通訊地址相同,堪認被告現客觀上係居住於新
北市板橋區,難認被告係以戶籍地為其住所地,故本件應由
被告實際住居所地之本院管轄,本院自屬有管轄權法院,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7月22日向逗派公司申辦逗PAY APP
會員,後於同年月25日透過上開APP與訴外人張尹茜成立消
費借貸契約,借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約定利率
為16%,每月15日償還,訴外人張尹茜嗣將前開債權讓與原
告,詎料被告自112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借款
本金5萬5,356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依前開契約第10條約定,
被告其中一期違約,所有未到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5萬7,756元,及其中5萬5,356元自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被告申請APP上傳資料、借貸契約書、債權人證明書、交易
明細資訊、繳款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及讓與通知等件影本
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
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讓與債權時,
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民法
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及第2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本金5萬5,356元及其利息債務
未清償,並經訴外人張尹茜將借款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
據本院認定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即應負有對原告清償
借款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5萬5,356元及按年息
16%計算利息,即屬有據。至原告固聲明借款本金以5萬7,75
6元計算,惟依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未見其主張借款本金
為5萬7,756元之依據為何,是本件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原告
請求清償借款逾本金5萬5,356元之部分為有理由。從而,原
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5萬5,356元及自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PCEV-113-板小-3419-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