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0號
原 告 黃慶彥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林文秀
張峻誌
受告知人 郭家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CYDV-112-訴-710-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