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1號
原 告 石陞福
訴訟代理人 石陞祿
被 告 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圖原證2所示部
分(漏水位置待鑑定後更正)進行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二、被告
應給付原告清潔費新臺幣(下同)12,800元,及房租損失部分,
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被告漏水修繕完畢止,每月18,000元之
租金損失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原告係於113年12月10日起訴,嗣陳報原告估價修復
漏水回復原狀的費用為90,575元,是算至起訴之前1日止,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144,775元(90,575元+12,800+18,000×〈2+9
÷30〉=144,7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TNEV-114-南簡補-31-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