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黨淑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及營收明細,相對人為附期限月繳
型會員,會員期間為1年(12期),其期間為民國108年11至12
月、109年6月、110年1月、111年2月、111年7至9月、113年
4至7月,共12個月。又聲請人通知相對人限期繳費及終止契
約之存證信函,於113年9月13日始到達相對人,顯已逾上開
契約之會員期間,難認上開契約業已終止,而得依會員合約
書第7條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
新台幣16,74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1090-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