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447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劉升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珮詩即彭黃珮詩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珮詩即彭黃珮詩對第三人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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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金、繼續性給付年金紅利及理賠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TCDV-114-司執-11447-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