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歐昭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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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9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黃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092-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曾建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093-20241211-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錦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550元,及其中新臺幣29,9 96元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10

NTDV-113-司促-7931-20241210-1

豐司調
豐原簡易庭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司調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智紘即邱鎮郎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智紘即邱鎮郎積欠聲請人債務履催 未還,因相對人邱智紘即邱鎮郎對被繼承人邱茂己未為拋棄 繼承,竟將被繼承人邱茂己所遺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予 其他相對人邱沁渝、邱鎮龍,嗣相對人邱鎮龍又將其部分繼 承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予另一相對人邱佳鋒,致 相對人邱智紘即邱鎮郎無其他財產足以清償聲請人之債權, 已損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聲請調解並聲明相對人邱智紘即 邱鎮郎、邱沁渝、邱鎮龍3人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相對人邱鎮龍、邱佳鋒2人間以贈與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均應予塗銷云云。 二、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2024-12-10

FYEV-113-豐司調-744-20241210-1

司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9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被繼承人林峻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近 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二、陳報如被繼承人林峻霈之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 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 之墊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 費用及報酬,聲請人是否願意墊付該費用及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2024-12-04

TCDV-113-司繼-4794-202412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1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莊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5016-2024120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呂文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5017-2024120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雙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283元,及其中新臺幣29,3 91元自民國93年9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29

NTDV-113-司促-7578-20241129-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歐昭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39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 9日起至95年5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並自95年5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29

NTDV-113-司促-7620-2024112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雷彩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6

TCDV-113-司促-34360-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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