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又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
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年○
月○日出生,現年○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
命表(女性)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23.89年,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之規定,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
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參酌行政院主計
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台幣(
下同)26,2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7,120元【計
算式:26,226元×12月×10年=3,147,120元】,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
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
2,000元,逾期不繳納聲請費用,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PCDV-113-家親聲-698-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