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5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周韋廷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利率年息 1 13,211元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285元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624元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476元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3,030元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647元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6,804元 自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7,560元 自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746元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3,564元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2,955元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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