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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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郭宗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9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83,32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96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383,32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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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紀良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10,54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11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10,5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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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徐家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47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35,534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4 76,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1,335,53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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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驥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驥所簽發之本票,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 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黃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年1 2月9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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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鄭憲徽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5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01,605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 50,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501,60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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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楊士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9,43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11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09,4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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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炤富 陳炤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0,740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到期日113年11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20,7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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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賴語涵即賴姿秀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54,1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11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54,1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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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台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相 對 人 AMOGUES, JAYSON BALACUIT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46,398元,其中之新臺幣30,93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6, 398元,到期日114年1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 金30,93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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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3,76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03,7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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