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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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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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沛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沛瑜於民國86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5

CTDV-113-司促-14430-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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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品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品亘於民國113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 月24日止累計530,165元正未給付,其中517,698元為本金; 12,4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3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7698元 陳品亘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5

CTDV-113-司促-14397-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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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釋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釋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累計57,823元正未給付,其 中57,475元為消費款;34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3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75元 郭釋民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5

CTDV-113-司促-14386-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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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郁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 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 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 、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 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9 35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5

CTDV-113-司促-14425-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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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浚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浚龍於民國92年02月1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5

CTDV-113-司促-14432-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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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柏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柏寓於民國112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 月24日止累計631,960元正未給付,其中627,303元為本金; 4,6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7303元 黃柏寓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5

CTDV-113-司促-14400-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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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于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于瑄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 3日止累計32,162元正未給付,其中27,987元為本金;4,175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黃于瑄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 3日止累計81,395元正未給付,其中73,909元為本金;7,486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3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987元 黃于瑄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3909元 黃于瑄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5

CTDV-113-司促-14389-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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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琇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5日止累計219,407元正未給付,其 中217,030元為消費款;1,877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030元 陳琇玲 自民國113年09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5

CTDV-113-司促-14401-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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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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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呂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零點五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呂秀玲前於民國99年10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為2 年及按月計付0.55%之手續費、違約金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8,330元,及自民國100年08月0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0.55%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100 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 金。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5

CTDV-113-司促-14428-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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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家華於民國110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 4日止累計424,684元正未給付,其中416,162元為本金;7,8 2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3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6162元 陳家華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05

CTDV-113-司促-14395-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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