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關 係 人 古○○
關 係 人 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收養甲○○(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
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KSYV-113-司養聲-223-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