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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啓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4年1月3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按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 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 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 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 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 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3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 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 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 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   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5-02-19

TPDV-114-司消債核-752-20250219-1

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韋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協商成 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 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5-02-19

TPDV-114-司消債核-613-202502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和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 ,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連續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最高 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9

KSDV-114-司促-2778-202502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郭政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9

KSDV-114-司促-2777-202502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信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 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8-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傑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6-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妤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 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十一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 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300-20250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夏浩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按逾期 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計收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逾期二期時計收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8

TCDV-114-司促-4295-20250218-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苑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92,361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3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10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 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 1,200元,以連續三期為限;㈡84,265元,及自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6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300元, 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以連 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2-18

CYDV-114-司促-1123-20250218-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朱紹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804元,及自民國 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01%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 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 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5,644元,及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4.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 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7,918元,及自113年7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3.3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 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 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7,754元,及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 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 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8

ULDV-114-司促-853-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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