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鍾貴堯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1-12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德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德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鐘德淵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86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原上訴字 第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7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詠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詠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詠全前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504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 第17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勝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勝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勝朋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89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8 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靜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靜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靜喬前犯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應執有期 徒刑9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33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8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7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祐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祐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祐綜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491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更一_字 第139、1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子輝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子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子輝前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2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 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70-20250120-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提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8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114年度提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莊榮兆(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如附件所載 。 二、按受理提審聲請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 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 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揆諸該條修正之立法理由謂:「法院 對於提審之聲請,除無提審之必要者外,原則上均應向逮捕 、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提審被逮捕、拘禁人以查明其逮捕 、拘禁是否合法,爰將原條文第4條及第5條予以合併,明定 法院發提審票之原則及例外,俾符實需」。「所謂無提審之 必要,例如:經法院逮捕、拘禁者,採行法官保留原則,已 符合憲法第8 條保障人權之意旨,與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要件 不符;依第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已得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理 ,自無提審之實益;又為保障被逮捕、拘禁人依其他法律規 定聲請即時救濟之權益,法院於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時,將 聲請書狀及其附件影本函知逮捕、拘禁之機關,俾利其依相 關法律即時處理;至於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包括 有附條件的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與無附條件的釋放)或已 死亡者,法院事實上無從提審。爰訂定第1項第1款至第4款 ,明定駁回提審聲請之程序事由,避免進行重覆或無實益之 程序。」等語。是受逮捕或拘禁人,如於聲請提審遭法院駁 回後,已回復自由,縱提出抗告,抗告法院本於立法意旨, 仍應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於民國114年1 月8日下午6時28分許,接獲110報案中心通報臺中市○○區○○ 街000號有糾紛案件,由該所員警蘇英卿到場處理後,認抗 告人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務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等罪嫌,屬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予以逮 捕。因抗告人聲請提審,原審乃於同月9日上午11時訊問抗 告人,並審核卷附蘇英卿、潘思蒓之證述、職務報告、執行 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現場錄影譯文等證據資料後,認員警 逮捕程序於無違法,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提審之聲請,並將 之解返原解交之合作派出所等情,有原審訊問筆錄及上開證 據資料在卷可憑,經核並無違誤。又抗告人於提起本件抗告 前,經檢察官訊問後即予以釋放,為抗告人於抗告狀所自陳 ,並有抗告人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等 在卷,足認抗告人於114年1月10日提出抗告時,已回復自由 ,而無因本案受逮捕、拘禁或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據上 說明,其所提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抗告狀中 所提之證據保全、搜索派出所等,非屬本院得予審究之範疇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提審法第10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抗-5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建隆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7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 5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宇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宇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宇任前犯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9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85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 1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68-20250120-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裕凱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 訴字第182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4號、112年度偵字第380 24、421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 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 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 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審法 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82號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於民國113 年10月7日送達被告,此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原審卷二第229頁),被告於113年10月23日合法提起上訴, 其上訴狀略載:被告要上訴,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17 至21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嗣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訴字 第182號裁定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 定於113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此有原審法院裁定 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4、37頁),惟被告 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有114年1月17日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 錄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89至93頁),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 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金上訴-222-202501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