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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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建名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建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建名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918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35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41-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一凡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一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一凡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9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3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軍訴字第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2025-01-21

CTDM-114-聲保-42-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仕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仕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仕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中4月已執行完畢)、6年4月確定, 並於民國108年4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年度審易字第5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2025-01-21

CTDM-114-聲保-40-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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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佩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佩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佩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其中4月已執行完 畢)及4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 1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2025-01-21

CTDM-114-聲保-22-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廣毅 現於法務部○○○○○○○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廣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廣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並於 民國111年5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5010號核准假釋在 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 0年度訴字第3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1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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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發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發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發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及1年2月確定,並於 民國107年7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95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8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2025-01-21

CTDM-114-聲保-34-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詳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詳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詳淵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891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2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2025-01-21

CTDM-114-聲保-23-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及1年7月確定, 並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9820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年度審訴字第6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2025-01-21

CTDM-114-聲保-18-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2月確定,並於民 國113年3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20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簡字第2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21-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光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光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光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其中3月已執行 完畢)及5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409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2025-01-21

CTDM-114-聲保-3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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