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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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許為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86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2025-03-10

KMDV-114-司促-243-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月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吳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0

TNDV-114-司促-3895-20250310-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蔡嘉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0

CTDV-114-司促-2765-20250310-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張文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0

CTDV-114-司促-2767-20250310-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魯志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0

CTDV-114-司促-2754-20250310-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張奕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0

CTDV-114-司促-2766-2025031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黨淑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及營收明細,相對人為附期限月繳 型會員,會員期間為1年(12期),其期間為民國108年11至12 月、109年6月、110年1月、111年2月、111年7至9月、113年 4至7月,共12個月。又聲請人通知相對人限期繳費及終止契 約之存證信函,於113年9月13日始到達相對人,顯已逾上開 契約之會員期間,難認上開契約業已終止,而得依會員合約 書第7條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 新台幣16,74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07

PTDV-114-司促-1090-20250307-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5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蔡坤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柒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58-20250307-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黃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7

KLDV-114-司促-1133-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王鈞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46-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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