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17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陳柜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五甲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該銀行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
市鳳山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
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CTDV-113-司執-90178-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