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淑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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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余成河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NDM-114-原附民-6-20250225-1

原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 附民原告 葉昭逢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NDM-113-原附民-68-20250225-1

原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 附民原告 許淑真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鄧元豪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928號、113年度偵字第16256號 、113年度偵字第16570號、113年度偵字第16713號、113年 度偵字第17330號、113年度偵字第17979號、113年度偵字第 18858號、113年度偵字第21229號、113年度偵字第21793號 、113年度偵字第22178號、113年度偵字第23433號、113年 度偵字第25213號、113年度偵字第26433號、113年度偵字第 27244號、113年度偵字第27685號),然被告涉犯對原告許 淑真詐欺取財等犯嫌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13年 度原金訴字第6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即該判決附表丙部分) 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㈡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合法繫屬 於法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NDM-113-原附民-60-20250225-1

原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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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附民原告 劉庭吟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NDM-113-原附民-71-20250225-1

原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9號 附民原告 林愫靜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NDM-113-原附民-69-20250225-1

原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吳耀宗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NDM-114-原附民-2-20250225-1

原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陳兪安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NDM-114-原附民-3-20250225-1

原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 附民原告 洪祿權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NDM-113-原附民-65-20250225-1

原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邱雅筠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NDM-114-原附民-5-20250225-1

原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附民原告 陳姵潁(即陳玉芳)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5

TNDM-114-原附民-7-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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