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駁回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1-120 筆)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690號 債 權 人 呂靜華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沛縈 債 務 人 謝新居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車輛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人執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29號民事簡 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如附表所示車號之 車輛(下稱附表所示車輛)強制執行。惟債權人未陳報執行標 的所在地,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9 月2日、9月16日二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 人分別於113年9月5日、9月26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致本院就附表所示車輛 之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113年司執字132690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車號000-0000 1 輛 2 車號000-0000 1 輛 3 車號000-0000 1 輛 4 車號000-0000 1 輛 5 車號000-0000 1 輛 6 車號000-0000 1 輛 7 車號000-0000 1 輛 8 車號000-0000 1 輛 9 車號000-0000 1 輛 10 車號000-0000 1 輛 11 車號000-0000 1 輛 12 車號000-0000 1 輛 13 車號000-0000 1 輛 14 車號000-0000 1 輛 15 車號000-0000 1 輛 16 車號000-0000 1 輛 17 車號000-0000 1 輛 18 車號000-0000 1 輛 19 車號000-0000 1 輛 20 車號000-0000 1 輛 21 車號000-0000 1 輛

2024-10-18

PCDV-113-司執-132690-202410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謝玉蘭 丁銘顯即丁銘顕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3年度訴字第1916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據起 訴在案(案列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6號,下稱本案),本 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1558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 爭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後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 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 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惟因未遵期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訴字 第1916號裁定駁回起訴,業據本院調取本案卷宗核閱無訛, 揆之前揭說明,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為不合法,自無必要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2024-10-18

PCDV-113-聲-190-202410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89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劉遠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劉遠秀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許 劉遠秀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 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新北市新店區之 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18

PCDV-113-司促-30089-20241018-1

勞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原 告 許鴻鳳 被 告 潔之方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2024-10-18

PCDV-113-勞訴-186-20241018-2

司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玖漢有限公司代表人) 聲 請 人 全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宗(良崴有限公司代表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倉琳、張火裕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規定, 須符合:⑴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⑵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 益人同意返還者;⑶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 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 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 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 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依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 字第279號裁定之意旨,應係指受擔保利益人並無損害發生 ,或供擔保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 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 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8號判決,為擔保假 執行,曾提存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並以鈞院107年度 存字第35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訴訟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判決確定終結,是供擔保之 原因已消滅,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 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8號判決對相對人 之財產聲請假執行,嗣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41 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在案,即聲請人就本案訴訟非獲全部 勝訴,亦未能證明相對人就該假執行無損害之發生,且無法 證明其已賠償相對人所生之損害,均與首開判解所闡釋應供 擔保原因消滅之意旨不合。再者,本件聲請人並未取得相對 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之同意書,且未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 之,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2024-10-18

PCDV-113-司聲-658-20241018-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正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正新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 蔡正新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因督促程序 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17

PCDV-113-司促-29935-2024101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7號 抗 告 人 謝淑慧 上列抗告人因113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 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2024-10-17

PCDV-113-聲-267-20241017-2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汪立麒即汪曉琪 代 理 人 周書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2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8月16日移 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 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1 )×10×51=4,59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408,714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 9歲(64年生),稱目前從事多元計程車,核其並非無工作 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 決債務? 三、聲請人前置調解收入切結書主張職業:①UBER多元計程車司 機②富邦人壽兼職保險業務員③厚野雞排兼職工讀,每月收入 :①23,420元②2,445元③21,12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如有 佐證資料併請提供。 四、依聲請人111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有玉山銀行1 ,037元利息所得,請陳報相關財產(存款),及佐證資料。 五、請陳報聲請人、子女及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及近2年(111年、11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 津貼、老人年金等?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 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及說明父母受扶養之必要。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請陳報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八、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2,000~3,000 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 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4-10-17

PCDV-113-消債更-514-20241017-1

家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郭思妘 被 告 林玥廷 林玥伶 被 代位人 陳莎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 仟貳佰柒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陳莎莉提起本件訴訟,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陳莎莉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 利益即新臺幣(下同)4,550,06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總價×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3=4,550,069,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2,870元,原告尚應補繳43,274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林峻川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之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9,333,170 計算式=119,000元/平方公尺×78.43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1.9萬元。復依原告所提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總面積為78.43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9,333,170元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74/152500)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74/152500) 85,520 計算式=157,205元/平方公尺×40平方公尺×2074/1525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3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74/152500) 22,820 計算式=177,000元/平方公尺×9.48平方公尺×2074/1525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22,301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535.4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535.48平方公尺,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122,301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9,220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40.37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40.37平方公尺,故編號5不動產價額應為9,220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6,961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30.4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30.48平方公尺,故編號6不動產價額應為6,961元 7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6,103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26.72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26.72平方公尺,故編號7不動產價額應為6,103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144,889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105.73平方公尺×1/10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105.73平方公尺,故編號8不動產價額應為144,889元 9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102,901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75.09平方公尺×1/10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75.09平方公尺,故編號9不動產價額應為102,901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0,410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45.5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45.58平方公尺,故編號10不動產價額應為10,410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106,697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77.86平方公尺×1/10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77.86平方公尺,故編號11不動產價額應為106,697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443,349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1941.15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1941.15平方公尺,故編號12不動產價額應為443,349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33,490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584.47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584.47平方公尺,故編號13不動產價額應為133,490元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8,952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82.9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82.98平方公尺,故編號14不動產價額應為18,952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21,604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94.59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94.59平方公尺,故編號15不動產價額應為21,604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9,978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87.47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87.47平方公尺,故編號16不動產價額應為19,978元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63,667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278.76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278.76平方公尺,故編號17不動產價額應為63,667元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239/795708) 604 計算式=53,200元/平方公尺×37.79平方公尺×239/79570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1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440) 190 計算式=3,500元/平方公尺×78.01平方公尺×1/1440 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98,172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36237.14平方公尺×1/1152 21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5,506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321.95平方公尺×1/1152 2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695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40.63平方公尺×1/1152 2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61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3.54平方公尺×1/1152 2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8211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1501.38平方公尺×1/1152 2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28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1.63平方公尺×1/1152 2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28,189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5154.56平方公尺×1/1152 2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3,926 計算式=10,200元/平方公尺×443.44平方公尺×1/1152 2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4,337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793.01平方公尺×1/1152 2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5,569 計算式=10,200元/平方公尺×629.01平方公尺×1/1152 3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18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21.62平方公尺×1/1152 3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431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78.87平方公尺×1/1152 3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2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0.14平方公尺×1/1152 3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766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323平方公尺×1/1152 3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984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180平方公尺×1/1152 3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933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353.5平方公尺×1/1152 3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33/36000) 2,073,869 計算式=9,000元/平方公尺×62,372平方公尺×133/36000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36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0.9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62,372平方公尺,故編號17不動產價額應為2,073,869元 37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69,799 計算式=8,900元/平方公尺×847平方公尺×1/10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3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432) 9,823 計算式=22,800元/平方公尺×186.12平方公尺×1/432 3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432) 561 計算式=22,800元/平方公尺×10.62平方公尺×1/432 4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432) 2,090 計算式=10,201元/平方公尺×88.52平方公尺×1/432 41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帳戶存款 3,221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4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存款 450 43 中華郵政公司新莊西盛郵局帳戶存款 131 44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溪美分部帳戶存款 485,494 45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帳戶存款 22,553 46 台中銀股票 (177股) 3,036 (計算式:177×17.1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7.15元計算 47 揚智股票 (2545股) 59,426 (計算式:2545×23.3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23.35元計算 48 機車 7,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遺產總價額 13,650,207

2024-10-17

PCDV-113-家補-176-202410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怡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桃 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7

PCDV-113-司促-29833-20241017-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