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玉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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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依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依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依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4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2-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怡辰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 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4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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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翌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翌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翌翔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5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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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文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文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72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 訴字第13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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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家倫前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04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252、253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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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民松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民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民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4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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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國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5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 字第10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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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博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博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141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年 度重上更二字第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7-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錫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錫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藍錫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81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6-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文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文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 42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 4年度上訴字第4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HM-114-聲保-1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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