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2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沈倍因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奕瑞即奕瑞裝潢企業社間清償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蔡奕瑞即奕瑞裝潢企業社之郵
局開戶情形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存款及薪資
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
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梓官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KSDV-113-司執-135298-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