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
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TPHM-113-聲保-984-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