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忠榮施用第一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
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
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
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
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38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緩起訴處分之戒癮
治療」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因法律規定之
程序、效果均不相同,已無法等同視之,即被告初犯(或觀
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
經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若遭撤銷,自應回
復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之狀態,由檢察官依現行法規定為相
關處分,不得逕行起訴;或戒癮治療履行完畢,檢察官針對
之後施用毒品犯行,不得未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等程序,即逕行起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林忠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1年
10月12日20時許,在臺南市官田區某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
菸中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一節,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勘察採證同意書、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液採證
取號代碼對照表(取號代碼:岡111K449號)及正修科技大
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岡111K44
9號)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海洛因之犯行,堪可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8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
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
度毒偵字第1233、1184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
錄;而被告本案曾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
6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
內(112年11月14日) 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依
法提起公訴,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字第146號撤銷緩
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內事證後確認無
訛。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受之前揭緩起訴處分既遭撤銷,
自應回復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之狀態,無任何等同受有「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果,且本案係被告於前開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縱被告其間因犯施用毒
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㈢再者,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
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
訴處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
被告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
非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
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
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
,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被告
除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外,另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
確定並於113年4月2日入監執行,現仍在監執行中,此有上
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見被告已有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
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緩起訴處
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
治療之事由。是檢察官經裁量後,未給予附條件(含戒癮治
療)之緩起訴處分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
,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
核屬檢察官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
之情,故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KSDM-114-毒聲-81-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