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喪失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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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淳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8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1月18日、112年7月2 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 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3日止,帳款尚餘26,810元,及其中本金24,713元未按期 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427元 張淳心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7286元 張淳心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4-12-16

MLDV-113-司促-8592-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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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蕭世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3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世聖於110年02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981元 蕭世聖 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09412元 蕭世聖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09412元 蕭世聖 自民國113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2-13

MLDV-113-司促-8587-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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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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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余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1,2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佳蓉於111年03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33元 余佳蓉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54813元 余佳蓉 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54813元 余佳蓉 自民國113年0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2-13

MLDV-113-司促-8588-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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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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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包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949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49,398元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 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帳款尚餘52,949元, 及其中本金49,39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 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3

CHDV-113-司促-13383-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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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世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7,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世樺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0日止累計117,000元正未給付,其中114,228元為本 金;2,279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228元 許世樺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2024-12-13

MLDV-113-司促-8591-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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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詹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8,0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益豪於民國112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09日止累計268,017元正未給付,其中259,309元為本 金;8,00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309元 詹益豪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MLDV-113-司促-8521-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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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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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詹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3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益豪於民國111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09日止累計151,272元正未給付,其中147,760元為本金 ;2,71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詹益豪於民國110年05月14日向債 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 7年0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累計122,114元正未給付,其中11 9,184元為本金;2,13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760元 詹益豪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9184元 詹益豪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MLDV-113-司促-8520-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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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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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6,2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文卿於民國113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73,9 06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09日止累計362,828元正未給付,其中361,209元為本 金;1,61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羅文卿於民國113年06月28日向債 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2 0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累計603,389元正未給付,其中59 3,003元為本金;10,08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1209元 羅文卿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93003元 羅文卿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MLDV-113-司促-8518-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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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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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亨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貳仟參佰壹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亨樵於民國108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1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 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0.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累計1,094 ,980元正未給付,其中1,094,980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林亨樵於民國109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0.0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累計290,704 元正未給付,其中290,704元為本金;0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亨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累計186,629 元正未給付,其中171,230元為消費款;15,399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林亨樵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0704元 林亨樵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1325元 林亨樵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9905元 林亨樵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CHDV-113-司促-13408-2024121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清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7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清義 於民國113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9日止累計80,772元正未給付,其中77,416元為本金;2,863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416元 林清義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MLDV-113-司促-8517-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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