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曹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向
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60
3元,及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5,
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PCEV-113-板補-155-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