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夢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045元,及其中17
,399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17,399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5,646元,共計23,045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
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881-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