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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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陳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7,423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楊陳惠珍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 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 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 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 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7

ILDV-114-司促-898-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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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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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夢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045元,及其中17 ,399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17,399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5,646元,共計23,045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 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7

ILDV-114-司促-881-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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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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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4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7

ILDV-114-司促-902-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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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債 權 人 宋秀真 債 務 人 朱筱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3,860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7

ILDV-113-司促-5910-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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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彭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388元,及其中17 ,354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17,354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37,034元,共計54,388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7

ILDV-114-司促-885-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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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楷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6,967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3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月2日 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6.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6,9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7

ILDV-114-司促-896-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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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東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46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東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5日止累計23,463元正未給付 ,其中20,979元為消費款;1,28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979元 林東憲 自民國114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63-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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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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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8,65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文忠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2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 月17日止累計218,653元正未給付,其中216,670元為本金; 1,9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6670元 許文忠 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65-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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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胡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4,065元,及其中1 38,075元部分,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69-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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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浩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0,222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90,2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37-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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