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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謝愷珊 謝文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愷珊前就讀嘉陽高中及弘光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謝文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0,3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謝愷珊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9,10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謝文郎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89元 謝文郎、謝愷珊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3515元 謝文郎、謝愷珊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89元 謝文郎、謝愷珊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3515元 謝文郎、謝愷珊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7-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思源 蔡子涵即蔡盈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思源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 子涵即蔡盈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3,7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蔡思源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8,83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蔡子 涵即蔡盈潔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68元 蔡子涵即蔡盈潔、蔡思源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5565元 蔡子涵即蔡盈潔、蔡思源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68元 蔡子涵即蔡盈潔、蔡思源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5565元 蔡子涵即蔡盈潔、蔡思源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6-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忠儒 王麗惠 吳松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忠儒前就讀玉山高中時,邀同債務人王麗惠 、吳松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9,19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忠儒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7,19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王麗 惠、吳松晏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元 王麗惠、吳忠儒、吳松晏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2294元 王麗惠、吳忠儒、吳松晏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12298元 王麗惠、吳忠儒、吳松晏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12297元 王麗惠、吳忠儒、吳松晏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6元 王麗惠、吳忠儒、吳松晏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2294元 王麗惠、吳忠儒、吳松晏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12298元 王麗惠、吳忠儒、吳松晏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12297元 王麗惠、吳忠儒、吳松晏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8-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鄒欣庭 債 務 人 鄒煥炬 債 務 人 賴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鄒欣庭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鄒煥炬、 賴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27,6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鄒欣庭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7,95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鄒煥炬、賴素 珍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52元 鄒欣庭、鄒煥炬、賴素珍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52元 鄒欣庭、鄒煥炬、賴素珍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77-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子維 王顯銘 翁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子維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顯銘、翁婉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40,610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 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 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王子維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40,20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王顯銘、翁婉菁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 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607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901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3157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2714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2285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607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901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3157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2714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 22858元 王子維、王顯銘、翁婉菁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75-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定昇 廖文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定昇前就讀弘文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廖文秀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12,34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定昇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8,62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廖文 秀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54元 陳定昇、廖文秀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135元 陳定昇、廖文秀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3135元 陳定昇、廖文秀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54元 陳定昇、廖文秀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135元 陳定昇、廖文秀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3135元 陳定昇、廖文秀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78-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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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宇生 游乙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游宇生前就讀慈明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游乙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10,80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游宇 生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 06,41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 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游乙玄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 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595元 游乙玄、游宇生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1967元 游乙玄、游宇生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1967元 游乙玄、游宇生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21918元 游乙玄、游宇生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21967元 游乙玄、游宇生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595元 游乙玄、游宇生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1967元 游乙玄、游宇生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21967元 游乙玄、游宇生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21918元 游乙玄、游宇生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 21967元 游乙玄、游宇生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3-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正豪 楊國強 何椋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正豪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楊國強、 何椋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27,40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楊正豪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3,61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楊國強、何椋楨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42元 何椋楨、楊正豪、楊國強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7335元 何椋楨、楊正豪、楊國強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7335元 何椋楨、楊正豪、楊國強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42元 何椋楨、楊正豪、楊國強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7335元 何椋楨、楊正豪、楊國強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7335元 何椋楨、楊正豪、楊國強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9-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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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宜婕 張尚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零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宜婕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 尚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375,02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宜婕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75,0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張 尚靖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382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277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277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7456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74666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73876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382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277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277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74561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74666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73876元 張宜婕、張尚靖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80-20250314-1

嘉簡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被 告 黃慶中 黃倩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6,3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慶中前就讀南華大學時,邀同被告黃倩雯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之放款借據1份,依放款借據第4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 ,原告憑被告黃慶中於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 書」撥款,共申請撥款8筆,金額總計為494,330元。兩造並 約定自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 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至 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按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15% 浮動計算,另依原告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 號函為紓解學生還款壓力,原告自行吸收0.06%,113年3月2 7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 685%,故其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計算式:1.685%+0.15% -0.06%=1.775%)。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 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内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内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詎被告黃慶中自113年5 月6日預定收息日起未依約清償,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396,34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而被告黃倩雯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 之約定,自應就此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如數給付上揭款項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 撥 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利率表、利率資料、催收/ 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41頁)為證。被告 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本院依原告所提前開 證據所示借款方式、清償期限、利息、受償數額等事項為調 查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借款 金額 債權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及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494,330元 396,343元 自113年4月6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 1.775% 自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13年11月26日轉列催收) 2.775%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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