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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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2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李秉洋即李祥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具體指明標的為債務人對第 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該執行標 的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 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0-28

TYDV-113-司執-127293-2024102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29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吳餘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具體指明標的為債務人對第 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所在 地(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及中正區,均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0-28

TYDV-113-司執-127292-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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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32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文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具體指明標的為債務人對第 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該執行標 的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 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0-28

TYDV-113-司執-127321-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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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52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 既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 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且係屬無從補 正事項,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 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249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 人已於同年6月7日死亡,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故 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 相對人,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參照前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0-25

TYDV-113-司執-126525-20241025-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16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具體指明標的為債務人對第 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該執行標 的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 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0-25

TYDV-113-司執-126169-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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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951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債 務 人 丁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查 第三人係在新竹市、新北市中和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0-24

TYDV-113-司執-125951-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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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4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羅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號 及保險投保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 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竹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0-24

TYDV-113-司執-125462-20241024-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48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0-24

TYDV-113-司執-125487-20241024-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84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鶯歌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0-23

TYDV-113-司執-124842-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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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9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王雯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已具體指明標的為債務人對第 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該執行標 的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 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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