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周琳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0,959元,及其中新臺幣871,004元自
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2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0,9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透過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6.237.15
7)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890,000元
,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17日起至117年3月17日止,按月攤
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伊依約撥款至指定帳戶
,詎被告自113年6月17日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契約共通
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
欠本金1,260,959元(=本金871,004元+已屆期利息389,955
元)未還,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查詢畫面、
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等件為證,經核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TPDV-113-訴-6380-20241217-1